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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自有资金和投资总额免税进口设备[128516]

问题编号:[128516]

问题标题:自有资金和投资总额免税进口设备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司为鼓励类和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02年成立,目前我司进出口仅利用自有资金免税进口零配件,因次向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的自有资金免税额度会有过期浪费的现象。特向老师咨询以下问题:1.投资总额免税进口设备额度目前是否有法规规定使用期限(必须在期限内使用,过期作废)?2.我司进口设备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是否可利用自有资金免税额度进口设备? 3.能否针对不同的设备是否可选择用自有资金或投资总额免税进口?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Bgyedu.CoM

答:1.项目减免税额度有使用期限,只能在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注明的项目执行年限内使用;如无法在上述时间内完成设备进口,可至项目审批部门做项目延期审批,在其批准的延长期限内可继续使用投资总额内的免税额度。 2.按现行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可利用自有资金,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的设备进行更新。因此,你公司进口的设备如符合上述用途,且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可查阅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海关总署 国税总局〔2008〕39号联合公告)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可查阅财关税〔2009〕55号、〔2010〕17号)列名的商品,可在自有资金项目下免关税照章征收增值税进口。 3.你公司可根据进口设备的实际用途,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投资总额内免税进口设备的用途)和《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自有资金免税进口设备的用途)的相关规定,合理选择免税进口设备的资金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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