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36235]
问题标题:到期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手续
问题内容:您好!本企业是北辰区外资企业,现在计划对05年之前的进口设备办理解除海关监管手续,请问需要到贵部什么部门进行办理,办理此项业务需要准备什么资料?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天津海关
答:您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令〔2004〕0124)第七十六条规定 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除经海关批准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外,纳税义务人在补缴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方可转让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纳税义务人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实情况,并填发解除监管证明。 建议您联系企业主管海关咨询办理(天津海关现场业务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