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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减免税设备使用[160829]

问题编号:[160829]

问题标题:减免税设备使用

问题内容: 我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第三类(二十一条第1项),进口减免税设备,并加工鼓励类项目下的保税产品出口至境外(原批复的产品内外销比例由董事会自行决定,不是象其它公司的100%外销)。现受市场影响,我司准备用国内购料生产内销产品,但还有部分免税设备尚在海关监管期限内,若我司进行内销,是否需向海关办理相关申请?盼复!我司再决定是否接国内订单,谢谢!急!!!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外资鼓励项目项下生产的产品能否内销,按外资鼓励项目产业条目对内外销有无限制而定。你公司如内销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设备,须办理提前解除监管和补税手续后,才能销售减免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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