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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海关:海关对变更监管方式的问题[161061]

问题编号:[161061]

问题标题:请教关于海关对本司或本行业变更监管方式的问题。

问题内容:我司是1994年建成投产的一家港商独资企业,是一家专以维修国外(主要是香港籍)非机动船舶的船舶维修企业。公司自从成立以来都是以进料加工贸易手册的方式办理船舶进出口报关业务,但在2011年10月初我司申请一本新的进料加工贸易手册时被主管海关告知不能继续申请进料加工贸易手册,以后改为 进境维修 征收保证金 的方式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请问老师是否有这种新的政策规定,是否有公告(因为我上拱北海关网也没有看到相关的公告),并请教具体的进出口报关流程,急,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拱北海关

答:进料加工与修理物品(暂进复出)两种方式差异较大,在维修行业中,如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实际单耗在备案时难以如实申报,二是维修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大多属于加工贸易禁止出口类商品无法退运出境,导致海关无法实施保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5号)第十四条第(一)、(三)款的规定,主管海关可不予备案。但修理物品无上述限制,因此,建议你司有关维修业务以修理物品方式开展,具体手续请向口岸海关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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