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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减免税设备使用[160854]

问题编号:[160854]

问题标题:关于减免税设备使用

问题内容:我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第三类(二十一条第1项),进口减免税设备,并加工鼓励类项目下的保税产品出口至境外(原批复的产品内外销比例由董事会自行决定,不是象其它公司的100%外销)。现受市场影响,我司准备用国内购料生产内销产品,但还有部分免税设备尚在海关监管期限内,若我司进行内销,是否需向海关办理相关申请?盼复!我司再决定是否接国内订单,谢谢!急!!! 答复: 外资鼓励项目项下生产的产品能否内销,按外资鼓励项目产业条目对内外销有无限制而定。你公司如内销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设备,须办理提前解除监管和补税手续后,才能销售减免税设备。 不好意思,问题没说清楚。我问得是减免税设备还未到监管期可否用于生产内销产品。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外资鼓励项目项下进口的减免税设备能否生产内销产品由外资鼓励项目产业条目对内外销有无限制而定,如无要求,内外销比可自定。进口该批减免税设备的批文中内外销比例如有变更应向主管海关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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