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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已解除监管的免税设备出口[150259]

问题编号:[150259]

问题标题:已解除监管的免税设备出口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于2005年免税进口的两台设备,按海关规定,已于2010年自动解除海关监管。现由于业务需要,我司拟将此两台设备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经咨询开发区海关,开发区海关回复因此两台设备原来属免税设备,为便于海关监管,我司需申请《海关解除监管证明》后,方可出口。但按对179令的理解,设备自动解除监管后,企业即可自行处理,企业仅需保留流向证明,以备海关稽查即可。因此,想咨询海关专家,我司是否仍需申请《海关解除监管证明》?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179令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进口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当报主管海关核准”,对海关监管年限外的减免税货物的出口,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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