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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国内进口零部件后组装设备[161944]

问题编号:[161944]


问题标题:国内进口零部件后组装设备


问题内容:关员: 您好,我司为加工区内生产型企业,现欲从国内区外购买设备一台,但此设备是我司采购零部件报关进口后入厂组装,请问此情况我司报关是以设备报关进还是以零部件进?现设想以零部件进监管期后无法以设备形式转出,故请教,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国海关出版社2011版)第一页归类总规则的规则二(一)的规定,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规则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因此,如你司该项设备进口时的实际报验状态属于前述规则二(一)所述的成套散件、构成整机特征的,则按整机设备归类。否则,只能按实际进口时的状态--零部件分别归类。如有未竟事宜,请致电0532-8295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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