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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海关:出料加工问题[162129]

问题编号:[162129]


问题标题:出料加工问题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老师:你好!我司与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由于技术原因,将我司的一些芯片和元器件交与外方集成一种新的多功能卡后,再运回国内销售。请问是否可以采用出料加工方式?如能,应该如何操作?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成都海关


答:您好!按照总署关于出料加工的相关规定,出料加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国内生产技术不能满足加工需要;2、原则上不改变原出口货物的物理形态;3、出料加工货物如属国家禁止、限制出口或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经授权的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证件验放;其中如属应征出口关税的商品,海关应征收相当于出口税款的保证金。 4、出料加工项下经加工后复运进口的货物,海关以其进境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的相同的、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计征进口关税和产品(增值)税。 根据贵公司的情况,外发出境加工已改变产品的物理状态,因此不能办理出料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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