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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联网监管帐册出口产品退回修理的问题[162481]

问题编号:[162481]


问题标题:关于已中期核销的联网监管帐册出口产品退回修理的问题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我想咨询关于联网监管帐册出口的成品,如已中期核销并出口日起超一年的成品,现需退回公司修理,修理后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口交还客户,能不能用“修理物品”的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在海关总署124号令第四节 进出境修理货物和出境加工货物中没有具体说明出口日起超一年的成品是否能按“修理物品”办理成品更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建议以加工贸易成品退还的方式申报。加工贸易成品退换是指来料、进料加工出口的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应先按“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不符合品质、规格要求的成品,再出口品质、规格符合要求的成品,同一手册(账册)的成品退换申报的进出口监管方式应当对应,数量、金额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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