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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海关:加工贸易外发加工承揽企业相关问题[163177]

问题编号:[163177]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外发加工承揽企业相关问题


问题内容:海关:你好!我司为一家生产型的企业A,且设立了一家独立核算,但无企业法人的分公司B,现以A公司为经营企业,A公司为加工企业建立电子帐册,并以此电子帐册进口保税料件C,因为A公司无生产保税料件C制成成品的生产能力,所以需外发给分公司B生产,但A公司仅仅提供保税料件C,其他制成品所需要的其他料件,全部由B公司负责购买,这样的操作模式是否符合加工贸易的政策,且B公司与A公司之间以加工费结算,加工费包含除A公司提供的保税料件C以外的纯加工费+B公司为制成品购买的非保税料件的料件费用,比如:A公司提供的保税料件为10元,制成品价值为100元,加工费开具90元,这样的方式可行吗?符合加工贸易的条件吗?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福州海关


答:你好!现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根据加工贸易的相关规定,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应有相应的生产能力。如果A公司无生产保税料件C制成成品的生产能力,则无法从事该项加工贸易业务,也就不存在外发加工的可能。以上答复供参考,如有疑问,欢迎拨打福州海关服务热线0591-12360咨询。感谢你对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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