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39462]
问题标题:海关总署第195号令相关问题
问题内容:尊敬的上海海关,您好,我是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内公司,现有如下问题,希望得到您的不吝解答: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原第七条“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修改为“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 意思是否是指“加工贸易货物可以质押及留置,如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就可以抵押” 2、现《监管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现报税料件也可以串换,请问需要经过何种手续?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首先,195号令是适用特殊区域外企业的。第二,经企业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适合抵押的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内银行申请抵押。具体那类货物适合抵押,总署还会有具体规定。第三,符合条件的串换,可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主管海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