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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设备退运事宜[159006]

问题编号:[159006]
报关员考试网
问题标题:设备退运事宜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是一家韩资企业,2008年进口了一批旧设备:1.不作价设备一批(未出海关监管期);2,一般贸易方式一批。经反复论证不适合我司生产使用,现在我们想要将这些设备全部退运回韩国总部。请问:1.不作价设备该怎样办理退运手续?2.一般贸易的设备该怎样办理退运手续,退运时是否能将当初进口时交的进口环节关税及增值税予以退还我司。敬请详解,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1、不作价设备退运: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因故终止或解除加工贸易合同,经商务部门批准,主管海关核准,方可将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2、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你司货物入超出1年期限,申报时按“退运货物”,税款不予退还。具体请直接与主管地海关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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