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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怎样才能合法简便地委托境外企业加工[154066]

问题编号:[154066]

问题标题:怎样才能合法简便地委托境外企业加工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老师,您好!我是东莞市的一家外资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我现在想将自己的一批原材料发到印尼去加工,加工之后再运回来之后生产成产成品再出口,请问我需要做些什么备案手续,用什么方式可以做.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hanghuay: 您好!贵企业准备出口原材料到印尼加工后复进口,应采用的贸易方式是“出料加工(1427)”,建议按以下规定办理:(一)经营出境加工业务需事先向商务部或其授权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并向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出境加工出口货物管理规定 1.办理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经商务部门授权机关审批的委托加工合同。 2.出境加工出口货物属于许可证件管理或其他实行特殊管制措施的,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监管证件验放。 (三)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管理规定 1.办理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委托加工合同、加工发票等单证。 2.海关根据出境加工货物的有关合同规定以及具体实际情况确定出境加工期限,出境加工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 (1)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将出境加工货物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复运进境。 (2)出境加工货物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实施管理。 3.出境加工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或其他实行特殊管制措施的,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监管证件验放。 4.如出口加工后在海关允许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其完税价格按照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如加工后未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5.建议贵企业从原出口口岸办理货物的复进口手续,如特殊情况需从其他口岸复进口,可向办理备案手续的主管海关申请。根据贵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选择分批次进口或一一对应复进口。以上意见仅供贵企业参考,以业务现场的办理结果为准。感谢您对广州海关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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