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54975]
问题标题:减免税设备结转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请问2009年6月30日以后进口的减免税设备,如现结转,转出方(结转给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解除监管是否要补关税及增值税?转入方(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是否还需征收增值税?能否给予明确的答复,感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外 贸 知 识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如转入方接收设备可享受免税待遇的,转出方办理转出手续后,需办理解除监管手续,无需补税;同时转入方无需征收增值税。由于结转涉及情况较复杂,因此以我关实际审核情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