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19637]
问题标题:消耗品可否办理减免税?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是保税区一家独资企业,想进口一些成型用润滑脂和模具上光剂等设备消耗品,请问一下是否可以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形式办理进口?除了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规定的20种商品外,是不是其他的都可办理?有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文件?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大连海关
答:根据署监[1997]594号文件规定: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三)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据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四)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范围内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应当依法纳税。 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