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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减免税设备的异地监管问题[123022]

问题编号:[123022]

问题标题:减免税设备的异地监管问题

问题内容:我公司为农产品加工型企业,在几个省市拥有自己的子公司(独资公司)。09年我公司在某省的子公司A购买农业机械化设备并按国家政策享受了减免税,2010年由于我公司在该省租赁的土地面积减少,而我公司另一省的子公司B也需要部分此设备。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子公司A能否将一部分进口设备办理异地监管,暂时放到子公司B使用(该机械的所属权及账务仍为A公司)?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一)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二)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三)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建议您咨询企业主管地海关办理相应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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