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货物是国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而实施的一项税收优惠措施。企业、单位在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同时,要珍惜这一权利,依法申请、使用、保管和处置减免税货物,并承担相应义务。为方便企业、单位了解海关关于减免税货物的申办和监管要求,加强内部管理,促进海关和企业、单位的良性互动、合作双赢,海关在此将有关事项郑重告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手续 (一)申请流程:申请单位项目备案预录---海关项目备案审批---申请单位减免税审批预录---海关减免税审批----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报关进口。
(二)申请时限:项目单位应在货物进口前,持齐全有效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
(三)海关受理时限:海关受理备案申请和减免税审批申请,在单证齐全有效和电子数据无疑异的情况下,备案申请应自受理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减免税审批申请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该申请须由所在地主管海关上报直属海关审批,直属海关在接到有效的单证及电子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除外。
(四)申请材料:详见减免税项目备案、审批所需单证。
二、关于管理规定 (一)减免税货物申请只能以自用为目的。企业、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二)减免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销售、转让、调换、改装、出租、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等,特定减免税货物不得擅自变更使用地区、主体和用途。如需有以上和其他处置的,应获海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
(三)项目单位(企业)未按规定在货物进出口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并且没有特殊理由的,海关将不受理其减免税申请。
(四)项目单位(企业)由于自身原因遗失《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而造成的有关后果由项目单位(企业)自行承担。
(五)已进行减免税登记备案的项目单位(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项目变更(包括企业性质、股权转让、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合作年限、设备清单等变更)以及追加投资,需向海关提出申请变更备案。
(六)因合并、分立、资产重组、股权变更或撤销、解散、破产及其它依法终止等原因,造成减免税货物的产权(所有权)或项目单位(企业)性质发生变化的,项目单位(企业)须事先向主管地海关提出申请,并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七)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
(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包括未解除监管的减免税货物)的,当事人必须先行办结海关手续。
(九)在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项目单位(企业)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监免税货物的状况。
(十)减免税设备监管期限到期后,在海关监管期内未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自动解除海关监管。项目单位(企业)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书面申请解除监管。
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限如下:
1.船舶、飞机:八年。
2.机动车辆:六年。
3.其他货物:五年。
三、关于《海关法》有关处罚规定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十)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