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旧《办法》1999年6月实施,距今已有近9年历史,它对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鼓励企业守法自律、合理配置海关资源起到了积极而显著的作用。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和现代海关制度的推进步伐加快,以及中国海关参与国际事务逐步广泛的深入,其合法性、合理性、适用性、有效性等都有待改进和完善,需要补充、细化、修改相关内容,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2006年,海关总署着手对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修订完善。与原制度相比,新《办法》在原有4个管理类别的基础上新增了AA类管理类别,它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同时扩大了企业分类管理的适用范围,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基础上增加了报关企业,并明确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为国际贸易供应链上的没有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其它企业实施分类管理预留了相应的立法空间。
新《办法》按照“统一、规范、配套”原则,制定了通用的《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对全国海关实施的不同通关便利措施予以整合,统一和规范海关执法,并吸收归并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制度和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便捷通关制度适用的通关便利等措施。
政策解读
新《办法》有什么特点?
对A类企业,海关将实施“属地报关、口岸验放”,优先派员到企业结合生产或装卸环节实施查验,业务现场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放行手续,在进口货物起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提前办理报关手续,优先安排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加急通关手续,按规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报核等手续,优先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优先组织对报关员的报关业务培训和岗位考核等一系列通关便利措施。
对AA类企业,除享受A类通关便利措施外,海关还将实行信任放行,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事务的疑难问题,报关单电子数据经电子审核后直接进入现场验放环节办理复核、验放手续,对进出口货物一般不予开箱查验等通关便利措施。对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而对C、D类企业,海关则要在审单、查验、核查等通关、加工贸易业务开展和后续管理环节实行严密的监管措施。
企业管理类别如何调整? 报关员培训
对于企业类别上调的,必须由企业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注册地海关审核后,认为企业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然后报直属海关审定。对不符合形式审核要求的申请,注册地海关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材料。
对申请AA类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适用或不适用的决定;对申请A类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适用的决定。对申请C、D类调整为B、C类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调整或不调整的决定。海关发现企业有应当降低管理类别情形的,将按照规定下调其所适用的管理类别并制发《企业类别调整决定书》。
经海关决定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海关按照调整后的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企业注册地海关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决定书送达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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