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55628]
问题标题:两用物项许可证
问题内容:我司进口一种粘接剂,成分含量为:乙酸乙烯脂30~40%,丁酮10~20%,甲苯30%,HS CODE归入:3506.9900.00 在进口报关时,海关要求出具两用物项证明,并告之原因如下:根据规定: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的混合物,进口时须提供两用物项证明。由于这个规定的定义非常不明确,我司认为只要单一的成分不高于40%,就不必提供两用物项证明。而海关坚持认为是列名的成分相加超过40%,必须提供两用物项证明。故恳请海关老师提供到底是单一还是相加来判断的证明,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涉及上述问题的法规是商务部颁布的2007年第23号公告。根据商务部解释,“根据商务部2007年第23号公告,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的其中一种或几种物项的且物项总量超过40%的,需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鉴此由于你司所进口的粘接剂中丁酮和甲苯的含量超过了40%,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你司可直接登录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网页查询业务指南--出口管制栏目中商务部就该问题的说明,或直接向商务部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