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09577]
问题标题:来料/进料成品保修进出口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关于来料/进料加工贸易项下成品质量问题返修(免费保修)进口及复出口,
1. 请问应申报的监管方式是“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成品退换(4600)”还是“修理物品(1300)”?
2. 是否要缴纳相当于进口关税的保证金?
3. 交单时是否要调用原成品出口报关单?
4. 是否可以整进分出(即一批进口,修理后分批复出口)? 盼复,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您好,关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成品返修问题,如该出口成品对应的手册未核销的,可以“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成品退换(4600)”贸易方式办理成品退换手续。返修后的退换货物可以分批出口。 根据现行《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57条规定: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人义务人在办理进口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中所述的“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主要是指原出口报关单、出口装箱单,以及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等。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