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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出口加工区废品出区处理[152747]

问题编号:[152747]

问题标题:出口加工区废品出区处理

问题内容:您好!根据署加发【2009】172号文,我司生产中产生的部分废品因无法退运出境,又不做内销处理,而直接在我司销毁掉(如捣碎、压碎等)再运往区外的废品收购站接收,该类废品也不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请问: 1、这种情况应适用于署加发【2009】172号文中的哪一款呢? 2、文件中所提的“以处置方式销毁的”和“以处置之外的其他方式销毁”分别指的是什么呢? 3、文中第五条所述“应凭加工区管委会的批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出区手续”,办理出区手续具体是指怎样的手续呢,是否需要报关或只是卡口登记?请帮忙分析一下,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对于出口加工区产生的废品无法退运出境且不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出区处理按照署加发【2009】172号文第二条规定办理出区征税手续。由于你公司是要将废品处理后再销往区外,使问题得性质发生了改变,这种情况下销往区外的货物已经不属于废品,不适用署加发【2009】172号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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