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关:不良品的处理[113073]
问题编号:[113073]
问题标题:不良品的处理
问题内容:尊敬的关员:您好!我司是一个生产塑料制品的加工企业,在生产中往往由于员工的疏忽或者制品本身的特性(有的制品是高光镜面件,对表面的划痕要求很严格)造成整批次的产品不良而被退货,这样就造成手册到期核销的时候剩余很多材料没走完(其实是大量的不良品被退回而未报关),以往我们都是按原材料内销进行了补税,但是这样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负担。我想请教下,对于这种因为不良品过多而产生的手册剩余材料可否按边角料进行内销补税?或者是按残次品进行放弃处理?按残次品放弃处理的话具体应该怎么与海关合作?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大连海关
答:
(一)加工贸易放弃货物报关适用监管方式代码:“0200”简称“料件放弃”,“0400”简称“成品放弃”。
(二)企业放弃半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的,应按单耗关系折成料件,按“料件放弃”报关。
(三)企业放弃进口料件、半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的,按照或折成原进口料件价格申报;放弃成品的,按照合同备案价格申报。
(四)企业放弃半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的,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半成品”、“残次品”、“副产品”相关字样。
一、企业申请放弃加工贸易货物,除按现行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材料外,还需提供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关于拟放弃的加工贸易货物的价值证明。
二、由海关按规定作变卖处理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企业应当在海关作出准予放弃之日起15日内将加工贸易放弃货物全部运至海关指定的仓库,并与该指定仓库的经营者办理放弃货物的交接入库手续。
三、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销毁处理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企业应当在实施销毁3个工作日前向主管海关报送销毁方案,并自海关作出准予放弃之日起15日内完成全部放弃货物的销毁工作。 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供放弃货物的销毁清单、销毁报告以及销毁过程的全程录像光盘。其中,需要销毁的加工贸易放弃货物为原进口料件或成品的,应当在海关认可的销毁机构实施销毁,并提供销毁机构出具的接收单据和处置证明等销毁证明材料。
四、海关可以派员监督加工贸易放弃货物的交接入库和销毁工作,企业及有关销毁机构应当给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