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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手册延期规定出处及到期后处理[147579]

问题编号:[147579]

问题标题:手册延期规定出处及到期后处理

问题内容:“手册延期一般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半年”,请问这一规定出自哪里?另外,如果手册延期两次(延期一年)后,还未完成出口合同,是否还可以继续延期?如果不能延期,是否只能补税,可不可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本企业的另一本手册上?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延期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一般不超过6个月。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具体请以主管地海关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审查验核后确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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