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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出口加工区国内采购涉及两用物项与技术出口许可证[146281]

问题编号:[146281]

问题标题:出口加工区国内采购涉及两用物项与技术出口许可证

问题内容:感谢贵关在2010-10-27的答复“出口加工区国内采购硫酸报关”,即根据商务部 海关部署联合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但我司出口加工区企业国内采购硫酸,区外企业做出口报关时,报关行的预录入系统仍提示需要提供证件“3”,因而无法完成出口申报。请问该问题有否妥当的解决办法?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厦门海关

答:已与企业电话联系沟通,得知该企业是于2010年11月进行出口报告单申报操作,发生时间据今较久,企业现在暂无该业务的报关单进行申报,无法具体核实情况。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如再遇到类似情况或开展相关业务时,及时与数据分中心取得联系(热线电话:0592-5653395),我们将会及时响应受理。同时,我们向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了解该情况,获悉目前涉及该商品预录入操作,在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确实有提示信息“需要提供证件‘3’”,但企业可根据提示,选择“是”、“否”按钮,继续进行报关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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