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6537]
问题标题:减免税设备提前解除监管补税时完税价格的计算与核实
问题内容:尊敬的关员,您好!现企业有一批减免税设备需向海关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按照规定需补缴关税等税种,那么请问这时的完税价格是企业按照有关公式自己计算还是海关的计算机系统能自动计算?如果是企业自己计算,那么海关又怎样核实企业计算出来的完税价格正确与否呢?以上两个问题请予解答!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北京报关员考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减免税货物因转让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补征税款的,补税的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为基础,按照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与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 补税的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 —————————] 监管年限×12 减免税货物已进口时间自减免税货物的放行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足1个月但超过15日的按1个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