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7056]
问题标题:有关集装箱的海关登记
问题内容:您好!谢谢你们之前的解答,不好意思我尚有不清楚之处,希望再次请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第25条只提到境内生产的集装箱及我国营运人购买进口的集装箱可以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后准予暂时进境而无需对箱(厢)体单独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但因为我们公司所用的是外国生产的集装箱,且那些集装箱的营运人是于鹿特丹注册的外国公司(即我们公司的母公司),我想请问一下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第25条办理登记吗?如果不能,哪些集装箱可以根第28条免予报关吗?如需报关,应该如何报(在不是作为货物形式进口的情况下)?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未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境外生产集装箱无需办理海关登记手续,也无需对箱体单独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