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25722]
问题标题:一般贸易进口货物转为进料加工国内采购料件
问题内容:老师您好! 我司在1个月前在一般贸易项下征税进口一批货物。现拟将该批货物作为另一笔进料加工业务的国内采购料件,以期享受退税,是否可行? 若可行,是否根据原进口环节增值税为税基计算退税? 希不吝指教为盼!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北京报关员考试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根据总署第168号令的规定,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