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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在东盟原产地规则中具体何种情况需第三方海关或地区出具“未再加

问题编号:[116771]

问题标题:在东盟原产地规则中具体何种情况需第三方海关或地区出具“未再加工证明”文件

问题内容:如果在符合原产地“直接运输”规则的前提下,以下哪些情况需要第三方海关或地区出具《未再加工证明》?【例1】从一个东盟成员国(泰国)经过另一个成员国(印尼)运输至中国境内(途中仅作印尼码头停靠,实际未转换运输工具);【例2】从一个东盟成员国(泰国)经过另一个成员国(印尼)后,再转运至中国境内(途中在印尼转换了运输工具);【例3】从一个东盟成员国(泰国)经过另一个非成员国(新加坡)运输至中国境内(途中仅作新加坡码头停靠,实际未转换运输工具);【例4】从一个东盟成员国(泰国)经过另一个非成员国(新加坡)运输至中国境内(途中在新加坡转换运输工具);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总署令第181号)第十条规定: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一)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二)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的时间未超过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期限;(三)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作临时储存时,处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监管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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