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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不作价设备转让[141737]

问题编号:[141737]

问题标题:不作价设备转让

问题内容:尊敬的领导:您好!关于海关监管期内的不作价设备,如果想转给国内别的企业,我们应该怎么操作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不作价设备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企业处置该设备必须经海关加工贸易监管部门核准同意。原则上该不作价设备应退运出境。监管期限未满,原设备使用单位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监管期满后设备不再由原企业使用的,企业须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及其他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你司可就上述问题向设备所在地海关的加工贸易监管部门或手册备案地海关的加工贸易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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