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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关于进口仓单修改问题[142558]

问题编号:[142558]

问题标题:关于进口仓单修改问题报关员

问题内容: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进口货物仓单申报后哪些地方可以修改,哪些地方不能修改只能删除,还有哪些地方只能补录。谢谢盼复!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向海关递交舱单变更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进行变更:一)货物、物品因不可抗力灭失、短损,造成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的;二)装载舱单中所列的出境货物、物品,因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货物、物品退关或者变更运输工具的;(三)大宗散装货物、集装箱独立箱体内载运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以内的;(四)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传输错误的。因字段繁多,其他未竟事宜请详见《海关总署2010年第70号关于调整及新增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的公告》和《海关总署2010年第77号关于发布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传输报文格式V1.1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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