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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2011年1月从台湾进口关税减免情况[143273]

问题编号:[143273]

问题标题:2011年1月从台湾进口关税减免情况

问题内容: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11年从台湾进口部分商品关税降低,进口运输时若不是直接从台湾到烟台,而是通过韩国釜山港口中转,请问需要韩国釜山海关出具证明文件吗?若是拼箱货(列入早期收获清单)通过韩国釜山港口中转是否可以降低关税?还是只有整箱的中转可以降低关税?进口申报时原产地证书需要正本原件还是复印件就可以??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根据2010年第90号公告的规定,货物经过大陆、台湾以外的第三方运输至大陆时,进口人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00号)提交符合规定的单证外,还应提交该第三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未能提交上述证明文件或者上述证明文件不足以证明相关货物符合海关总署令第200号规定的直接运输规则的,相关货物不能享受ECFA优惠税率。货物经过香港、澳门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代理人或承运人应当提前告知香港海关或澳门海关,请香港海关或澳门海关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应确保所施加的关锁完好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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