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3445]
问题标题:AA类加工贸易生产企业通关便利
问题内容:您好!署稽发(2008) 92号规定的AA类企业可以在提供有效报关单证申请担保验放。我们的进口主要是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手册进口,对于AA企业如果手册在进口之前尚未备案批准,可否船到后先担保验放?为了节省通关时间,我们可否每批货物船一到在就担保验放,而通常的手续比如舱单审核,单证递交和审核验放提货后再进行?具体想了解在提货时间上会有多少缩短。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报关员
答: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 (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 (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你司所述之情形,不属于上述可以担保放行的范围。该货物只能以一般贸易方式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