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44634]
问题标题:关于海关总署(2010)43号文
问题内容: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2010-07-02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进出境物品监管类【文 号】总署公告〔2010〕43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0-7-2【生效日期】2010-9-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日 问题: 1、 该文中的“个人”是仅指境内的个人,还是境内和境外的个人。也就是说,如果是从境外网上订购产品,发件人是境外的公司,收件人是境内的个人,是否适用这个规定?如果发件人是境外的个人,还是境外公司,收件人都是境内个人,购买产品如果是为自用目的,在适用关税税率上是否有区别? 我们的理解,该规定的个人应该是指国内个人,并用于自用目的,如果国外的寄件人是个人还是公司,应该在适用这个规定上,不应该有所区别。 2、 上文的800元是指邮递物品的起征点,还是指邮递的限值?我们理解为,按规定,应该是指邮递的限值,超过该限值,则应退运,或按货物通关报税。如果收件人是个人的物品,无论价值多少,免税额就是50元,如果超过50元部分,就征税。但很多地方海关理解为,就是邮递物品的起征点,认为800以下的就是免税,超过800的就是征税,对此,请问应如何正确理解。 谢谢!
www.bgyedu.com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这里是北京海关。按照43号公告规定: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800元指个人物品限值,超过限值应办理退运或按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进口税=完税价格*税率,进口税额在50元以上一律计征。以上仅供参考,实际通关时以现场海关解释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