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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关:海关第199号令第13条第(二)条如何解释东盟原产地证与发票的金额

问题编号:[144852]

问题标题:海关第199号令第13条第(二)条如何解释东盟原产地证与发票的金额不符的问题

问题内容:我司和美国公司签订的进口合同,货物是从印尼(美国公司工厂所在地)工厂发运的。印尼出示FORM E格式的原产地证,原产地证上的金额是印尼工厂给美国公司的金额,和美国给我司的商业发票上的金额不符。根据海关总署第199号令,第十三条第(二)的规定“商业发票正本是否在东盟成员国境内签发,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可知商业发票可以来自第三国。关于原产地证上的金额和商业发票金额不符,美国和印尼工厂都可以出示价格说明。请问像我司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申请征免税?请问如果拿着FORM E的原产地证加上美国公司和印尼工厂关于价格的说明,是否可以向申报地海关申请征免税?谢谢,期待尽快回复!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天津海关

答:您好 依您所述,该货物的这种情况不影响享受协定税率。以实际通关时口岸海关答复为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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