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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号[145075]

问题编号:[145075]

问题标题: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号

问题内容:老师,新年好! 认真阅读《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号》后,有些疑问,因我司是中外合资企业,且会经常进口药水,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生产需要,(a) 由于此药水属挥发性,所以具体的工艺损耗率、具体用量等数据无法肯定,这样的情况还可以做进手册,按保税方式监管吗?(b)如果可以按保税方式进口,进口时关税、增值税可以不交,那消费税是否也可暂时不交?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上海海关

答:从事加工贸易生产,需要申报单损耗,如果无法确定,则不能享受保税政策。另外,进口的药水的作用,以及是否符合2号公告中列明的四项商品,需要主管海关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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