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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锌镍可充电电池[135354]

问题编号:[135354]

问题标题:锌镍可充电电池

问题内容:您好老师,我司生产锌镍可充电电池,圆柱型、AA2000、1.2V、多用途非专用,正极:氢氧化亚镍,负极:氢氧化锌,电解液:氢氧化钾、水,是否应该归入8507809000?谢谢!

问题分类:[商品归类]   投送单位:深圳海关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品目85.07的条文及子目列名,该可充电电池建议按照碱性蓄电池归入税号85078090。商品归类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网上咨询的答复内容仅供参考,有关商品的归类应由现场海关依法审核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进出口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则负责对企业的商品归类依法予以审核确定。因此,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是进出口企业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等均已公开出版,中国海关门户网站(http://customs.gov.cn)也开设了“商品信息查询”、“商品归类决定”等栏目,建议您根据有关商品的具体特征,首先通过上述工具书或网站进行商品归类。如在查阅上述归类依据后仍对商品归类存在疑问,除通过本网站进行网上咨询外,还可携带资料前往现场海关通关部门进行咨询,或是联系我关区预归类社会化服务企业办理商品预归类手续。预归类社会化服务企业名单、联系方式等详见本站“办事指南”—“税费征管”栏目http://shenzhen.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09/tab12294/module33640/info1757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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