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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国外母公司替子公司发货的清关[127139]
问题编号:[127139]
问题标题:国外母公司替子公司发货的清关
问题内容:尊敬的海关工作人员,您好!我们是一家美国公司设在中国的外商独资企业(即子公司),负责母公司产品在中国的销售。我们计划与中国分销商签订买卖合同,买方是中国的分销商,卖方是我公司。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卖方是外国公司。但是因为分销商可能在全国各个城市,如果我们从母公司进口产品再转售给分销商,会增加运输环节。因此,我们考虑在合同中约定由母公司替我公司履行部分义务,负责发货,而分销商直接清关接货。请问分销商在货物清关时,海关会不会因为发货人不是合同的卖方而不让清关呢?非常感谢您的指导!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时,报关单上经营单位应填报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特殊情况下填制要求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合同应与向海关申报的单证一致,具体请持有关纸面单证,以通关时现场海关审查验核后确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