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36267]
问题标题:是否补交进口关税
问题内容:我公司进口一批设备,享受免交关税的优惠。现在五年监管期内,本公司要分离成两个公司,是否需要补交关税?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根据海关相关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地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情况。经海关审核,需要补征税款的,承受人应当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变更或者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