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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进口设备监管期内吸收合并其他企业的进口环节税款事宜
问题编号:[110589]
问题标题:免税进口设备监管期内吸收合并其他企业的进口环节税款事宜
问题内容:请教: 我公司为一家中外合资企业,2006年免税进口了一批生产设备,目前仍处于监管期内,但现在我公司要与集团内另外一家中外合资公司合并,具体由我公司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合并另外一家公司,实行资产、股权、业务的整体合并,合并后,我公司的名称予以变更,法定代表人也有变化,经营范围在公司原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了另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另一公司的股东也成为我公司的股东,但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税务登记证号均保持不变,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当年进口的这批设备是否需要补交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如果不需要补交进口环节税款,我们现在又需要办理那些手续? 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哈尔滨海关
答: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合并情形的,应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经海关审核,需要补征税款的,承受人应当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