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39255]
问题标题: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2007年第35号公告相关的公告
问题内容: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2007年第35号公告 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仍可享受上述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包括鼓励类项目),其项目单位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按照现行规定持项目确认书或其他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项目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手续。其中截止时间2010年12月31日前是指进口日期还是办免表日期?免表的有效期还是6个月吗?海关有没有对应的公告出台?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北京海关
答:您好,按照公告内容表述,2010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项目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手续,即指办理免表的时间。免表有效期为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