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38365]
问题标题:企业双重身份
问题内容:海关官员您好, 我企业是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的入驻企业,我们已在保税区海关注册,拿到的是红色本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并有广西商务厅颁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登记表》。现想请问:我公司是否已经具备进出口权,可以自行或代理进出口货物?(我司营业执照范围上有列明可以: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并且也可以自营和代理报关业务?谢谢官员的回答!
问题分类:[企业备案] 投送单位:南宁海关
答: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 第18号)》:“十、关于双重身份禁止。一个报关单位不得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名义在海关重复注册登记,也不得同时在海关注册登记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企业在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含跨关区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后再至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的,海关先注销其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含跨关区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再为其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企业已经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后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海关在办结海关相关业务手续后,注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及注册登记编码,再受理其申请。”的规定,你单位只能选择注册成为报关企业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