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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提单显示品名必须与海关放行品名一致,否则将产生海关罚金[1392

问题编号:[139241]

问题标题:关于“提单显示品名必须与海关放行品名一致,否则将产生海关罚金”问题的咨询

问题内容:您好。我是一家外贸公司,最近有一批货要出口给一新客户。我原先用的申报品名一直是“精密仪器构件(花岗石)”并且申报属实,但客户不认可这一名字,要求我将提单显示品名改为“花岗石平板”。 请问这一做法可行吗?是否违背了“提单显示品名必须与海关放行品名一致”这一原则?如果这样操作,会不会产生罚金呢?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非常感谢您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一)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二)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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