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30122]
问题标题:不作价设备变更
问题内容:关员老师您好,我司是属于以下情况: 1、外商独资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 2、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有申请不作价设备合同 3、公司现计划转贸易方式进料加工,取消来料加工有以下疑问: 1、转贸易方式为进料加工时,其申请的不作价设备合同,是否需要变更。 2、若要变更不作价设备合同,是否提供以下资料去相关部门变更: ①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 ②工商管理部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特准营业证》(后者仅限来料加工企业,核正本,留复印件); ③国税、地税部门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核正本,留复印件) ④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 ⑤《不作价设备合同变更申请表》; ⑥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linnahe: 您好!根据现行规定,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故你司所述情况,不需要申请不作价合同的变更。具体可查阅相关文件和咨询主管海关。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