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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不作价设备[130609]

问题编号:[130609]

问题标题:不作价设备

问题内容:你好!我司现有一批不作价设备,该批不作价设备于2002进口在2007年根据海关相关规定与要求已办理不作价设备解除监管手续,主管海关已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现查阅海关相关公告均没有说明企业解除监管后不作价设备的后续监管规定!故在此咨询一下,解除监管后的不作价设备企业是否可以自行处理?如果可以的话能否提供咨询电话?盼回复!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广州海关

答:dragon.chang: 您好!有关问题答复如下:根据现行规定,不作价进口设备在海关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继续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可直接向海关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免予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如企业提出在办理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手续后,将设备销售给另一企业使用,仍需提交《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书》。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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