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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设备退运[132321]

问题编号:[132321]

问题标题:设备退运

问题内容:您好!想咨询几个问题: 1.一般贸易进口的设备,使用后能否再用一般贸易出口?是否涉及营业执照范围? 2.一般贸易进口的设备能否以退运的方式出口(不论是否退税款)? 3.如果以"1500"贸易方式进口,是否要征税;复出时怎样退税?还有没有其它规定? 谢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黄埔海关

答:1、以一般贸易出口的货物不得超出企业备案的经营范围。 2、退运货物(4561)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你司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设备如果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可以以退运货物(4561)申报出口。 3、关于租赁进口货物的征税问题,请详细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节租赁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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