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编号:[114030]
问题标题:加工设备退运
问题内容:尊敬的关员您好: 我司计划以加工设备退运的贸易方式出口设备一批,请问是否给出具出口收汇联。设备在日本购买的,我司卖给香港公司,是否可以使用加工设备退运的贸易方式出口?请回复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南京海关
答: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请对照企业自身情况查看中国海关2009年版报关实用手册了解适用的贸易方式,海关业务现场需要审核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报关单据后才能给予准确答复。若你司货物按照加工设备退运(代码0466),根据(汇发[2001]12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规定,此种贸易方式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监管方式,海关不予签发出口收汇报关单证明联。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请以业务现场的实际办理结果为准。感谢您对南京海关工作的关心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