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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受火灾影响后是否可以做放弃处理?[128577]

问题编号:[128577]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受火灾影响后是否可以做放弃处理?

问题内容:领导你好!我公司是加工贸易企业,生产高精密电子产品。近日,因公司电线突发短路导致车间一角发生火灾。部分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受火灾高温和烟尘影响以及后续消防时淋水受潮造成影响,但没有发生料件,半成品,成品烧毁现象。而是受此影响造成半成品,成品质量不良。料件无法用于生产高精密电子产品,仍有部分其他使用价值。 ----请问---(一):我公司是否可以将以上受影响保税料件等做向海关《放弃》处理? -----------(二):如能做放弃处理,则放弃后是否可以像其他放弃货物一样不再补缴关税和增值税及换水利息?-------请领导着重就以上问题给予明确指导,谢谢!!!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非常感谢您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而申请放弃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的,凭企业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海关受理企业放弃货物的有关单证经海关核实无误后办理核销手续。放弃的货物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经海关核定有使用价值的,由主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变卖处理;(二)经主管海关核定无使用价值的,由企业自行处理;(三)对按照规定需进行销毁处理的,由企业负责销毁,海关凭有关销毁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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