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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出口退运[128627]

问题编号:[128627]

问题标题:出口退运

问题内容:我公司出口日本黄大豆,报关装运后得知日本公司宣告破产,我公司及时通知船公司原船原集装箱返回,并办理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但海关坚持对方公司破产不在海关条例规定的退运免税范围,应按一般贸易征收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对此我公司无法理解,敬请予以政策解读。谢

问题分类:[货运管理]   投送单位:大连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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