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关:加工贸易不良品处理
问题编号:[107904]
问题标题:加工贸易不良品处理
问题内容:您好,请问对加工贸易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品,在核销时除补进口税和增值税外外,是否还要缴纳免税利息?如果需要,计税时间是从什么时候计算?
问题分类:[加工贸易]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司所述不良品须先根据该办法的规定确定是否为残次品、边角料、副产品等不同性质。如是边角料,则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如属于残次品的,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由主管海关对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或是根据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内销审批规定审批,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如是副产品,对需内销的副产品,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的适用税率和审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 如须征收缓税利息,则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