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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出口货物退运[124638]

问题编号:[124638]

问题标题:出口货物退运

问题内容:我司今年1月出口一批货物到韩国,因韩国客户迟迟不付货款,给我司造成重大损失,于是我司与客户达成退运协议,将货物退运回国,我司已将出口退税退还给国税部门,向现场海关咨询,对关税征免存有异议,请问这批货物是否要征收进口关税?谢谢!

问题分类:[减免税]   投送单位:青岛海关报关员考试

答:出口货物退运进口在申报时应向海关提供原出口报关单、县级以上国税局出具的出口退税已补税证明、退运协议及商检品质证明,方予办理退运进口手续。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署令124号)的规定,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如不属于前述情况的,则应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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